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5345號
SCDV,96,促,15345,200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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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劉錫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捌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
  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六期為限,
  ②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肆萬
  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債權人聲請補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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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