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劉錫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捌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
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六期為限,
②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肆萬
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債權人聲請補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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