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1494號
KSDM,96,聲減,1494,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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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楚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楚云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羅楚云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等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違反毒品危害 妨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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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