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78號
HLDV,96,促,2078,200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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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謝盛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84,931元,及其中80,000元自民國95年3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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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