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謝盛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84,931元,及其中80,000元自民國95年3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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