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ꆼ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強
訴訟代理人 聶開國律師
被上訴人 呂擇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上訴人 高橋亞季美(即呂娜芬)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勝○○○
右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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