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更五字,91年度,43號
KSHV,91,上更(五),43,200310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ꆼ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強  
   訴訟代理人  聶開國律師 
   被上訴人   呂擇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上訴人   高橋亞季美(即呂娜芬)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勝○○○ 
   右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