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18號
原 告 廖述泰
被 告 王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給付票款事件, 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票據付款地即玉山銀行六家分行亦在 新竹縣竹北市,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支票影本在卷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