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謝國琛
被 告 中華流體動力協會
法定代理人 紀德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華流體動力協會其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北投區, 此參原告起訴書及提出之存證信函所載可證,依民事訴訟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