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被 告 何源智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8 月7 日上午9 時1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5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07 年11月8 日起至112 年11月8 日止,共5 年,每期1 個月,分60期,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利率則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前述公告及規定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本件被告違約時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677%)。如未按期給付,即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即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即2.94 4%)計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即3.212%)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07 年 12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全國農業金庫歷年及 一般存放款牌告利率、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郵政儲金匯 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逾期利息部分是多少?主文?違約金?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