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392號
TCEV,108,中小,3392,201908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39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吳沛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774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