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312號
TCEV,108,中小,331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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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林何碧霞
被   告 顏國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30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108 年度中小字第331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5 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開辯
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顏國峯前於民國107 年4 月間某日,業因擔 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工作為警查獲,竟仍不思悔改,前於10 8 年1 月18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X-CUBE夜 店,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人(無證據 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招攬,加入由不詳之人所發起、主持 之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犯罪 組織,參與擔任俗稱車手之提領詐欺款項工作,該集團運作 係先由不詳之人以不詳方法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並由顏國 峯與不詳之人依「小白」指示負責持金融帳戶提款卡,以操 作ATM 自動櫃員機方式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存匯款項,並將 提領款項依「小白」指示置於不詳車輛下某處。被告、「小 白」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共同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 不詳之人於108 年1 月16日17時29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原告林何碧霞聯繫,佯稱:係其姪子「林岳 波」,因投資急需資金,惟人在國外,欲借款新臺幣( 下同 ) 28萬元云云,以前揭方式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其誤信為真 ,因而陷於錯誤,於108 年1 月18日12時37分22秒許,在臺 北市○○區○○○路0 段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臨櫃存入10萬元至李婉姿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 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婉姿合庫帳戶),復於同 日15時31分34秒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西門分行,臨櫃存入5 萬元至李婉姿合庫帳戶後,由



不詳之人依指示為如附表編號㈠所示提領款行為,復由被告 依指示為如附表編號㈡所示提領款行為,而於其後不詳時、 地,依「小白」指示將提領之贓款置放於不詳車輛下某處。 而被告上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 72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26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提領經過 │提領金額│
├──┼────┼────────────────┼────┤
│ ㈠ │林何碧霞│不詳之人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4時23│15萬元 │
│ │ │分39秒許、同日14時24分32秒許、同│ │
│ │孫明結 │日14時25分28秒許、同日14時26分19│ │
│ │ │秒許、同日14時27分6秒許、同日14 │ │
│ │ │時28分0秒許、同日14時28分46秒許 │ │




│ │ │及同日14時29分47秒許,在臺中市○○ ○○ ○ ○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 │ │
│ │ │登陽店,操作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 │
│ │ │萬元(7次)、1萬元。 │ │
├──┼────┼────────────────┼────┤
│㈡ │林何碧霞│1.顏國峯於108年1月19日0時0分46秒│15萬元 │
│ │ │ 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含孫明
│ │孫明結 │ 全家便利商店沙鹿沙田門市,操作│結遭詐欺│
│ │ │ 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款項5 萬│
│ │ │2.顏國峯於108年1月19日0時2分38秒│元及林何│
│ │ │ 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碧霞遭詐│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操作│欺款項10│
│ │ │ ATM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 │萬元) │
│ │ │3.顏國峯分別於108年1月19日0時13 │ │
│ │ │ 分49秒許、同日0時15分4秒許、同│ │
│ │ │ 日0時15分46秒許、同日0時17分45│ │
│ │ │ 秒許及同日0時18分48秒許,在臺 │ │
│ │ │ 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北勢 │ │
│ │ │ 郵局,操作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 │
│ │ │ 萬元(5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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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