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760號
TCEV,108,中小,2760,2019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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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760號
上 訴 人 邱品蓉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顏許秀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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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