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760號
上 訴 人 邱品蓉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顏許秀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