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文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建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