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017號
TCEV,108,中小,2017,2019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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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文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建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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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