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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921號
TCEV,107,中簡,2921,2019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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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921號
原   告 蕭旭翔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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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