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維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眾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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