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109號
TCEV,107,中簡,2109,2019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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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江佩珊


被   告 江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院前以被告因涉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等之犯罪嫌疑,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 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案件繫屬及審理中,迄未審結,有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而因被告所涉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於本院刑事庭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 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確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裁定命在刑事 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訴訟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查詢被告全國前案明細 資料可參,並經法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查核屬實,爰依原告 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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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