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仁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國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