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張坤南
相 對 人 詮峰工程有限公司即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收受通 知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428元,該通知已於民國 108 年7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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