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204號
CPEV,108,竹北簡,204,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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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徐美蓉 
訴訟代理人 徐宥宜 
被   告 林子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 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同此 見解)。本件被告執原告簽發之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下稱 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47 7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被告有隨時以上開裁定據以對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可能,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且原告主張被告執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 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而此一事由會使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有 不安之狀態,上開危險與不安狀態倘以本件訴訟予以確認, 確可排除被告執系爭本票對原告行使本票債權請求權之危險 ,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分別於民國103 年4 月10及103 年4 月 20日簽發,已經付利息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且已經超過 請求償還的年限,故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 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答辯:原告分別於系爭本票所載發票日即103 年4 月10 日及103 年4 月20日向被告借錢,地點是在原告住家附近的 便利商店,原告向我借6 萬元,我直接拿現金給原告,而且 還沒有扣到利息錢,當時還有另一位原告朋友彭雪榮在場, 彭雪榮也要借錢,但他不會寫字,所以請原告幫忙寫,原告 及訴外人彭雪榮均稱一個月後還款,惟屆期均聯絡不到,嗣 後被告找到訴外人彭雪榮,訴外人彭雪榮說借款人是原告,



被告才會將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期間均未有任何起訴、 請求事項,既然系爭本票已罹於時效,我也沒意見,我會再 循其他方式行使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 法第22條第1 項前段及第12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144 條第1 項僅認債務 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若債務人 未以消滅時效之完成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法院自不得據此 即認請求權已消滅,然如債務人於請求時效期間屆滿時, 一經行使抗辯權,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99年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系爭本票僅記載發票日分別為103 年4 月10日、103 年 4 月20日而未載到期日(見本院卷第29、31頁),依票據 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則系爭本票債權 請求權應自發票日起算3 年,已分別於106 年4 月10日、 106 年4 月20日即已罹於時效,而被告係遲至108 年間始 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又被告自承除 上開聲請本院裁定外,自發票日起並未有其他行使票據權 利之事實,亦未針對系爭本票對原告為有任何起訴、請求 等情(見本院卷第24頁),顯然未有任何中斷請求權時效 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見原告主張被告執有系爭 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而不存在 ,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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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種類│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到 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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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票│徐美蓉│40,000 元 │103 年4 月10日│未載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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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票│徐美蓉│60,000 元 │103 年4 月20日│未載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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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