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378號
原 告 肯天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華
訴訟代理人 徐玉明
被 告 蔡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就利息原請求自108年1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108年 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前開利息變更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算(見本院卷第55頁),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 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2日向原告承租貨櫃倉庫編號 158-U倉櫃位,雙方並簽訂合約,原告交付倉庫予被告使用 ,依約被告須於每月12日支付倉儲費新台幣(下同)4,000 元(未稅),被告自108年1月起未支付倉儲費,經原告電話 簡訊催促通知、發存證信函皆置之不理,至108年6月應支付 6個月欠費,共計24,000元(未稅),因被告不接聽電話亦 不回應交回鑰匙,原告依合約第5條將遺留物依廢棄物處理 而依照合約換鎖費3,000元。以上總計27,000元。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支付原告27,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如勝訴判決,得准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身分證、倉儲物流合約、存 證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9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㈡、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20、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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