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351號
CPEM,108,竹北簡,351,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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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馥茵 (原名謝昀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馥茵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採 集尿液同意書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2 號)。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 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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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