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5號
KMDV,108,司促,475,201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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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燃輝 
代 理 人 戴佑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媽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媽輝吳瑞規洪蔭治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吳媽輝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 令前之民國105年11月4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對 債務人吳媽輝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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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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