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周原慶
債 務 人 楊瑞卿
翁克燿
翁建嵩
翁誌宏
一、債務人楊瑞卿、翁克燿、翁建嵩及翁誌宏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翁國得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