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其中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自民國108年4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張家銘(原名張成森)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
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㈢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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