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8號
KMDV,108,司促,118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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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其中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自民國108年4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張家銘(原名張成森)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
  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㈢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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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