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曾晴星
債 務 人 黃萬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98,406元,及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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