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李佳蓉
楊淳芝
楊量筌
債 務 人 楊鈞兆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李佳蓉、楊淳芝、楊量筌及楊鈞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楊肅榮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玖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