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長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9,793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長村於民國91年07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6月
0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為憑。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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