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1號
KMDV,108,司促,1091,201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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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黎育誠 

      黎振財 

      李宜齊 

一、債務人黎育誠黎振財李宜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黎育誠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黎振財、李宜
  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333,301元,其利息、
  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
  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黎育誠自108年3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298,559元,及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黎振財李宜齊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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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