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黎育誠
黎振財
李宜齊
一、債務人黎育誠、黎振財及李宜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黎育誠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黎振財、李宜
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333,301元,其利息、
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
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黎育誠自108年3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298,559元,及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黎振財、李宜齊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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