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9萬3,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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