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8年度,602號
CCEV,108,潮小,602,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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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6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卓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736元,及其中新臺幣37,672元,自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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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