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181號
CCEV,107,潮簡,181,2019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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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鍾傳富 

訴訟代理人 李品蓉 
被   告 曾菊美即鍾文讚即鍾甫之繼承人


被   告 鍾佑鑫即鍾文讚即鍾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配偶曾菊美、長男鍾佑鑫為被告鍾文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本件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鍾文讚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配偶曾菊美及長男鍾佑鑫,此有原告所提出被告鍾文讚之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原告為此具狀聲 明由上開繼承人為被告鍾文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爰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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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