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綉葉
被 告 羅珠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沙交簡字第652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