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呂富美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4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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