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480號
CDEV,108,橋補,480,201908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呂富美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4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