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聯上湖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捕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65 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補正管理費為每月56
5 元及車位管理費為每月300 元之收費標準、欠繳明
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