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453號
CDEV,108,橋補,453,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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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53號
原   告 盧緗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霖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新臺幣(下
同)3,000,000 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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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