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405號
TYEV,108,桃補,405,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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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張麒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碧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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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