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404號
TYEV,108,桃補,404,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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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紳睿(原名溫文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萬1,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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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