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紳睿(原名溫文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萬1,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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