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401號
TYEV,108,桃補,401,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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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黃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阿恭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對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0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
在,依其所提出桃園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該建物
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5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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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