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崔修武
崔林垂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汶霖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
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