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晏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上益股份有限公
司、康芷芸(原名:康佩琳)、康楊美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17 元,應
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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