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連煜杰即萬視達科技
被 告 鍾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 0 元,嗣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70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7 月 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 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