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靳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3,873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