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218號
TYEV,108,桃簡,218,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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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靳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3,873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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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