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凃月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許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 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593號 房屋占用原告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惟為被告所否認。又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另主張其所有之 上開土地與相鄰之被告所有同區段2302、2303地號土地之界 址不明有爭議,並已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現由本 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確認界址事件審理中,業經本 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本件被告上開房屋是 否無權占用原告土地,應以前開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