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56號原 告 陳政宗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代理人 廖名祥律師被 告 老地方小吃店法定代理人 張光甫 訴訟代理人 張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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