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泂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6,18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故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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