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8年度,725號
SYEV,108,營小,725,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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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小字第7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郭聰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四樓之17,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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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