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8年度,148號
PCEV,108,板聲,148,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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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譚瑜燕 

相 對 人 高清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零八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 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268 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之原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 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係為明瞭108 年7 月18日開庭 內容等語,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聲請人本件 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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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