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8年度,145號
PCEV,108,板簡調,145,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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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周俊章 
相 對 人 左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市○○街000巷00號,有其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 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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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