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855號
PCEV,108,板簡,855,2019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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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黃靜子 

訴訟代理人 吳育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7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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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