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44號
原 告 金闕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杰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郁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元
,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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