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韓俊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李金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及查報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 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 告涉嫌長期竊用自來水(二)被告應修復本建築物頂樓樓梯 間天花板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應以上開訴之聲明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表明所指之修復費用 之金額是多少,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其請求事 項之價額為何,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 訟標的價額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院一樓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如有 需求,可供民眾諮詢,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