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979號
PCEV,108,板簡,1979,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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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79號
原   告 林煌熙 
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黎銀妹羅國慶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 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
賃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實務上均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
租乘以一百二十倍計算為15,000元×120 =1,800,000 元),共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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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